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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審議《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5914 0 0 2019-06-17

        近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主持召開部務會,會上審議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等。會議指出,規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對于維護快遞市場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寄遞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還指出,要督促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使用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優化快件箱設置,加強規范管理,保護用戶信息安全,提升服務質量;要銜接好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三項制度,守牢安全底線,促進快遞末端服務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新期待。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快遞市場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寄遞安全管理,規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提供、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智能快件箱是指設置在商業區、居住區、辦公區、校區、廠區等場所,提供快件寄遞服務的自助設施,不包括快件以外其他物品的自助存取設施。

本辦法所稱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是指通過智能快件箱進行的收寄和投遞快件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鼓勵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發展與創新,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務、綜合服務功能。

第六條 明確智能快件箱公共屬性,鼓勵將智能快件箱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規劃和便民服務、民生工程等項目,加快社區、高等院校、商務中心、地鐵站周邊等末端節點布局。

第二章  經營主體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依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開展寄遞服務。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對其運營的智能快件箱,應當自智能快件箱運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末端網點備案手續。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對其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其地理位置和服務區域明確其具體名址,并在智能快件箱顯著位置標明以供辨識。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具備持續、穩定的服務能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實名驗證、安全監控、信息查詢、數據管理等服務,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證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在智能快件箱前設置寄遞記錄專用區域,用于實名認證、收寄驗視和拒收退件等活動。

鼓勵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智能快件箱附屬區域設置快遞包裝回收裝置和設施。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安裝監控設備,對快件收寄、投遞等涉及的操作全過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等進行有效監控,并保證監控設備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天。

第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預留接入郵政管理部門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接口,并按照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以下經營信息,并保證有關數據的真實、準確: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數量等數據;

(二)智能快件箱寄遞快件數量、種類等數據;

(三)智能快件箱運行狀態監控、安全信息等數據;

(四)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數據。

第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負責維護其設立的智能快件箱,及時處理異常情況,保證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手段保障數據安全,維護數據采集、存儲、處理、傳輸等正常運行,并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數據管理服務異常、中斷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用戶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個人信息。

第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妥善處理存放的快件以及存儲的數據等。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撤銷已備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于快遞末端網點備案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寄遞服務

第十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以下統稱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與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服務人員管理、快件寄遞、快件保管、注意事項通知、數據管理、收費標準、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提供服務時,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不得無故中止提供服務。

第十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專門管理制度,規范實名收寄、收寄驗視等操作規程,明確寄遞時限、服務質量、服務價格、安全保障、損失賠償等服務承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應當依法如實填寫快遞運單信息,接受實名信息采集,通過身份查驗后,在寄遞記錄專用區域將未封裝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內。

寄件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十 寄件人有以下情形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不予提供寄遞服務:

(一)未按照規定完成實名信息采集或未通過身份查驗的;

(二)未依法提供快遞運單有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寄遞記錄專用區域進行交寄操作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規定不予收寄的情形。

第十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時,應當當場在寄遞記錄專用區域內比對交寄記錄,依法驗視并封裝。不滿足收寄驗視要求或者物品與交寄記錄不一致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不予收寄,退回該設施,并通知寄件人及時取回。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依法處理。

二十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在服務界面提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第二十快遞運單已注明為生鮮產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等需要當面交接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遞,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快遞運單記載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

第二十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向收件人提供快件保管服務、通知服務和拒收退件服務。

第二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通知收件人到智能快件箱提取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快遞的運單信息、取件方法、智能快件箱布放地點、快件保管期限、逾期費用等信息。

第二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在保管期到期6小時前再次通知提醒收件人及時從智能快件箱取出快件。

因用戶不同意支付逾期費用等原因造成逾期未取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取出快件并聯系用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妥善處理。

對在約定保管期內的快件,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收費。

第二十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與用戶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智能快件箱設施的原因,導致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符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有權向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追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未依法妥善處理存放的快件以及存儲的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明確智能快件箱具體名址;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寄遞記錄專用區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監控設備,未按規定保存監控數據;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聯網并報送信息數據。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三十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提供服務時設定歧視性條件或無故中止提供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法提供寄遞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違法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通過智能信包箱提供信件、印刷品、包裹、報刊等投遞服務的,另行規定。

第三十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15年12月31日印發的《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